虛開增值稅普票兩千余萬元
來源:欣飛財稅咨詢河北有限公司 時間:2024-02-19 瀏覽量:78次早前,上海查處一批空殼虛開發票的“咨詢公司”“企業管理公司”,一大批下游受票單位面臨刑事責任。
據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一則起訴書顯示,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,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某,先后注冊設立上海*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*甲公司)、上海**人力資源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**公司)、上海*乙企業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*乙公司)等三家公司,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為員工,以提供薪酬優化、合理避稅、代發工資為名,通過被告人陳某某、王某甲介紹,在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,通過資金過賬后扣除開票費用再返還資金的方式,向**家具用品(上海)有限公司、上海**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單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00余份,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。
根據證人楊某某的證言,證實2018年至2020年初,余某某向其售賣** OK卡,并使用*甲公司、**公司、*乙公司賬戶及余某某、楊某某等人的個人賬戶收款的情況。
根據證人向某某的證言,證實2019年8月至10月左右,其在幫助**公司辦理變更工商稅務登記、理賬服務、工商注銷過程中,發現該公司進項均為預付卡,銷項均為服務費的差額票,因稅務部門認為該公司開票金額較大,稅款繳納較少,該公司未注銷成功。
檢察院認為,為牟取非法利益,被告人余某某、楊某某、王某乙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,陳某某、王某甲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,情節特別嚴重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百零五條之一,均應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,系從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,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被告人余某某、楊某某、王某乙、陳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,可以從輕處罰;被告人王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,系自首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,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。被告人余某某、楊某某、陳某某、王某甲、王某乙均自愿認罪認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之規定,可以從寬處理。綜合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,建議對余某某、楊某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十四萬元;建議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十二萬元;建議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,緩刑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十萬元;建議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三萬元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,將被告人余某某、楊某某、陳某某、王某甲、王某乙提起公訴,請依法審判。